(2021)豫0581民初7140号案件当事人,现就林州市法院法官张立伟在审理本案中徇私枉法搞地方保护一事公开向有关部门举报申诉,实事如下。


2018年 9月 30日,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创公司,注册办公地点在林州市)将单位施工资质借与当王炎与南阳东青集团有限公司针对南阳镇平东青颐和府项目,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
中创公司与上海惠祺莱实业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惠祺莱公司”) 、上海息辉实业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息辉公司”) 签订了《木方模板购销合同》。
传票通知原定2021-9-19在林州市人民法院开庭,我方律师在开庭前一天跟林州市人民法院在三确认是否开庭,对方回应准时开庭。我方律师在19日从外地准时赶到林州市人民法院等待开庭。等待过程中法院确又告知我方律师暂不开庭了,另等开庭通知。不知道法院为什么在工作安排上可以这么随意更改开庭时间而不考虑当事人来回奔波之苦和时间成本。
2022年5月,林州法院又通知于5月19日开庭,正值上海疫情严峻的情况下,我方律师联系法院讲述上海疫情严重,所需案件证据在上海公司暂时拿不出来会造成我方不利因素,是否可以延迟开庭?然而却无济于事,合情合理合法的要求确被主审法官张立伟一口回绝并走简易程序审理了此案,其目的不得而知。
审理中当事人已提交了全部供货清单,该清单上均有被中创公司现场负责人的签字,证实了被上诉人收到了交付的货物。同时每张清单上有明确的货物数量,通过计算,交付货物的总价值超出了中创公司给惠祺莱公司的转账金额,充分说明了惠祺莱公司和息辉公司都履行了交付义务,实际供货金额已超出付款金额。惠祺莱公司和息辉公司都提供了全部的交货凭证下,在证据确实充分对当事人有利的情况下主审法官张立伟确未予采信,单方面以增值税发票数额为准,显失公平,认定实事错误。
惠祺莱公司和息辉公司已履行了与中创公司之间的木方模板交付义务,一审认定仅向被上诉人供应了价值199.9858万元的货物即停止供货,属认定事实错误。
惠祺莱公司诉称“供应了价值199.9858万元的货物”仅是依据上诉人开具的发票金额累加计算出来的,发票数额不能作为认定交付货物的依据。上诉人一审中提交了向被上诉人供货清单,该清单上均有被中创公司现场负责人的签字,证实了被上诉人收到了交付的货物。同时每张清单上有明确的货物数量,通过计算,交付货物的总价值超出了中创公司给惠祺莱公司的转账金额,充分说明了惠祺莱公司和息辉公司都履行了交付义务,实际供货金额已超出付款金额。一审法院对该事实不予认可显然错误。
一审判决惠祺莱公司高敏承担连带责任错误。依据合同相对性,高敏并非合同的相对人,法律上赋予了公司能够独立承担相应的责任。惠祺莱公司高敏未超期认缴出资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由此可知,股东出资认缴制系现行公司法的明文规定,股东依法获得分期缴纳出资的期限利益受法律保护,在无证据显示股东存在欺诈或者其他恶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下,直接要求股东放弃期限利益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并不符合股东出资认缴制度的设立初衷。其次,惠祺莱公司高敏也不存在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形,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当事人李传辉在林州市人民法院遇到的种种不合理不合法的遭遇,有正当理由怀疑主审法官张立伟与原告串通一气搞地方保护主义致当事人走投无路家破人亡并背上几百万的沉重债务,当事人请求安阳法院,检察院和纪检监察部门介入监督调查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公平公正解决当事人的合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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