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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门:阶段性调整价格补贴联动机制

时间:2022-09-02 08:12:05 来源:网络整理

  据国家发改委官网消息,受疫情、灾情等影响,困难群众增多,为更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等6个部门联合印发通知,决定阶段性调整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简称“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加大对困难群众物价补贴力度。

  通知明确,阶段性扩大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范围,将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和低保边缘人口等两类群体,阶段性新增纳入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范围。执行期限为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对应2022年8月至2023年2月物价指数)。有条件的地方可进一步扩大保障范围。

  通知提到,阶段性降低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启动条件,将启动条件中的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阶段性调整为3.0%,同时保持CPI中食品价格同比涨幅达到6%的启动条件不变,满足任一条件即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执行期限为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现行启动条件已经适当降低的地方,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阶段性进一步降低启动条件,不得提高启动条件。

  通知还明确了增支资金保障渠道,提出将低保边缘人口纳入保障范围并降低启动条件的增支资金,以及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降低启动条件的增支资金,由中央财政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地区给予补助,其中东部地区补助30%、中部地区补助60%、西部地区补助80%。地方阶段性进一步降低启动条件至3.0%以下的增支资金以及其他增支资金,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和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的增支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通知强调,保障基本民生是群众突出关切,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任务,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压实主体责任,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各项工作,坚决兜住兜牢民生底线;要落实资金保障责任,按规定做好物价补贴所需资金安排。全面梳理保障范围和对象,做到“应保尽保、应补尽补”,务必做到在物价指数公布当月将价格临时补贴足额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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