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调整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税政策
时间:2024-04-28 10:17:34
来源:网络
4月2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明确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移、变更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公告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规定在农业农村部门办理注册登记,被赋予以字母“N”开头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
天津资讯网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天津资讯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与以下联系方式进行沟通: 邮箱:2732028340@qq.com 如未与天津资讯网进行有效沟通的事宜,本网将视同为未曾提前联系,并不能给予答复、解决。